理事会工作制度
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使其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二、理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一)理事会由 8 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
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的资格、产生及罢免
(一)理事的资格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使命、并志愿服务于基金会;
2、具有与基金会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二)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四、理事长职权及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5、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予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二)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
决权;
2、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3、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4、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5、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理事应当遵守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2、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或本基金会做公开发言;
3、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2次基金会组织的交流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4、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5、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6、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理事会机构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顾问。理事会支持顾问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顾问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设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由基金会的主要发起人担任,为永久性荣誉职务。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
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 个月。
(七)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
(八)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每年度公益活动;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5、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
事会决定;
6、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7、代表基金会参加各项相关社会活动;
8、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增补新的理事或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四)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七、理事会经费
(一)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二)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
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如基金会项目需理事、监事支持的情况,经费计入项目支出。
八、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本制度经第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 2019年5 月27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