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本人担任或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检查、监督基金会理事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情况;

(二)负责检查、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检查监督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发现其有损本会利益及声誉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发现基金会工作有失误时,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理事会进行整改;

(六)负责查实与基金会有关的举报,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履行本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七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